陈文魁被查出得了癌症,在昆明市延安医院做手术后死亡。经协商,延安医院退还、减免了患者22万元医疗费,之后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82万元损失。昆明市中级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死者家属打赢官司后,医院也当初的协议,又将死者家属告到昆明市盘龙区,要求当初退还、减免的22万元医疗欠费。近日,盘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医院的诉讼请求。 2012年4月20日,44岁的宣威男子陈文魁身体不适到昆明市延安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患有鳞癌。之后,陈文魁到云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但病情不见好转,妻子徐树华到延安医院找医生,想取回丈夫陈文魁的检查诊断报告。听说患者要到去做手术,医生对徐树华说,延安医院也可以做这样的手术,完全没有必要到去花费更大的开销。听了医生的,当天陈文魁就住进了延安医院。 徐树华事后说,2012年5月12日,延安医院给陈文魁做手术。术后严重感染导致胸腔大量积液,连续高烧不退。感染4个多月后,陈文魁转入省肿瘤医院治疗10天,仍不见好转。9月28日,再次入住延安医院,12月3日,她丈夫经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了解到,2012年11月2日,延安医院曾与患者签下一份协议书:患者在其他正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1.3万元,由延安医院全额支付;退回专家会诊费1.58万元;退还实际缴纳的医疗费用10万元,并同意减免所欠医疗费5.9万元,一共支付患者13万余元。 延安医院答应全额退费的条件是,患者自动离院回家,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自行承担。但延安医院答应退还的13万余元费用1个多月也没有给付。2012年12月20日,双方再次签协议,全额退款后,对后来产生的2.9万元医疗费给予减免。院方一共退还、减免了死者家属22万元医疗费。 事后,死者家属认为,延安医院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相关诊疗义务,同时了患者的知情权,其诊疗行为存在重大,直接导致患者陈文魁的死亡。2013年2月20日,死者家属将延安医院和省肿瘤医院告上盘龙法院,索赔各种经济损失82万元。同年9月18日,盘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委托昆明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省肿瘤医院为患者陈文魁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中存在不足,但并无直接关系;延安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存在,与患者的病情恶化并亡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关系。 2013年12月14日,盘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此次医疗纠纷产生的损失为58万元,由被告延安医院承担12%的赔偿责任,计6.9万元。 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延安医院就涉案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的判断准确,但是所判处的赔偿比例,尚不足以与延安医院的程度及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大小相适应。去年5月13日,昆明中院将延安医院的赔偿责任上调为承担20%,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 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徐树华在等待着医院给她赔偿款,可在去年7月2日,徐树华却接到了一张起诉状,得知延安医院将她告到了盘龙法院。延安医院在诉状中称,患者陈文魁因病在延安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就医院的治疗行为产生争议。患者死亡之时,尚欠医院22万元医疗费。经过法院终审判决,由医院承担20%的陈文魁死亡赔偿责任。根据判决结果,患者家属应当承担医疗费用的80%,共计17.8万元。 医院称,当初发生医患纠纷后,山柳村的寡妇双方经过协议退还、减免了患者22万元医疗费。协议上明确约定,支付这笔款项后,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患者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院主张。事后死者家属又向医院索要赔偿,医院也要要求死者家属赔偿医疗欠费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延安医院与陈文魁、徐树华签订的医疗纠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协议签订后,延安医院向被告支付了13万元并免除了部分医疗费,已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的义务已终止。被告与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经法院终审判决,并已生效。延安医院起诉主张按照责任比例要求被告返还医疗费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盘龙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延安医院的诉讼请求。记者昨天了解到,延安医院已经上诉。(记者 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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