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近日,临沂的赵先生拨打临沂齐鲁网新闻热线月份被临沂市肿瘤医院误诊导致肿瘤恶化,而临沂市医学会在2012年3月份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表示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临沂市肿瘤医院负次要责任,赵先生对这样的鉴定结果表示不能接受。2014年8月15日赵先生的父亲因肿瘤去世,赵先生于2014年10月份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11月13日,医学会是: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临沂市肿瘤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赵先生称,自己的父亲于2012年3月20日因身体不适到临沂市肿瘤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检查发发现其右颈后有肿物,在3月21日进行了切除手术,医生表示必须对切除的肿物进行病理检查才能确定是良性还是恶性肿瘤。“我父亲做完切除手术后又住了几天院,医院也没给我们看病理报告,就说肿瘤是良性的,可以出院了,我父亲就于3月30日出院了。” 赵先生说,“当时听医生说是良性的,没什么问题,我们才放心出院的,而我也是在父亲出院两个星期后去医院复印病理报告书的时候才看到病理诊断报告单。没想到我父亲出院7个月后病情复发,在当初切除手术的同一部位肿了,而且还很严重。” 看到父亲病情复发,还比之前的严重,赵先生及其家人赶紧又一次带父亲到临沂市肿瘤医院治疗。“当初给我父亲做手术的医生看到我父亲病情复发恶化,重新看了一下当初的病理诊断报告单告诉我们报告可能出现了问题,我们到肿瘤医院重新做检查。”赵先生告诉记者,他又带着父亲到肿瘤医院重新做了一次检查,“肿瘤医院病理诊断报告显示我父亲是神经鞘膜肿瘤、考虑为低度恶性,于是对我父亲进行了在全麻下行右项部肿物扩大切除手术。之后在2012年12月3日,因病情恶化,再次对我父亲进行了全麻下行右项部肿物扩大切除手术。2013年1月17日,我父亲再次到肿瘤医院进行放射治疗。” 据赵先生介绍,2013年9月,其父亲感觉肚皮有硬块,到肿瘤医院做了异物切除手术,病理结果为恶性,准备要做扩大范围切除手术,“在术前医生给肺部及头部做了强化CT,发现已是肺癌晚期,头部肿瘤也在继续增长,肿瘤已扩散。手术也没有意义,就办理了出院。”赵先生说,之后又带着父亲的病例去了中科院肿瘤医院和解放军301医院,找到几位专家会诊,他们给的结果是头部肿瘤转移的肺部,已是肺癌晚期。2014年8月15日,赵先生的父亲因肺部长满肿瘤去世,享年52岁。 赵先生地说道:“如果刚开始及时检查出是恶性肿瘤的话,那时候还是早期,是治疗的最佳时期,及时对症下药的话,我父亲的病也不会恶化的这么严重,这么快就离开了我们。”共3页: 赵先生及其家人认为临沂市肿瘤医院在诊治方面存在失误,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构成医疗事故,故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医院则表示并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于是赵先生向临沂市医学会申请鉴定。 在赵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临沂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中,记者看到:医院手术方式、术中操作均不违反医疗规范、常规;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赵先生对临沂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表示不满意,感觉医疗事故等级为四级太轻,而且明明是因为医院诊断错致他们没能及时就医对症下药,从而导致了父亲病情恶化。 6月18日,临沂齐鲁网记者曾经向临沂市肿瘤医院了解情况时,医院宣传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医院是按照正常的程序给赵先生的父亲进行检查和治疗,如果赵先生对临沂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医学会提出重新鉴定,一心一意爱上你或者是走司法程序。2014年6月19日,本网曾做了《临沂:肿瘤良性变恶性 医院误诊致失治疗良机》的报道。 12月3日下午,临沂齐鲁网记者在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记者看到,其中“分析意见”的第三、四这样表述:“医方首次病理(颈右侧)神经鞘瘤的诊断不正确,且未及时告知患方病理检查结果,未提示患者进行密切随诊,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者病情复发的及早发现,存在医疗。患者死亡系孤立性纤维性肿瘤发展所致,亦与医方的医疗存在间接关系,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鉴定结论显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随后,记者查阅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面对这样的鉴定结果,赵先生质疑道:“在临沂市医学会鉴定的结论是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说,医院的不是导致我父亲死亡的主要原因,相当于没有责任?那么,省医学会鉴定的结论是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为什么同一个事故两次鉴定的结果差距如此之大?而且更让我想不通的是,既然省医学会鉴定的结果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为什么责任越轻,变为承担轻微责任?我怎么想也觉得这样不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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