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报记者 娟 据秦女士陈述,她经人介绍认识了丈夫王亮,同居3年后登记结婚。当时不懂得避孕,5次引产造成不孕。第二年,王亮在外和一个女孩公开租房共同居住,我们为此争吵不断,积怨越来越深,最终导致我们感情彻底破裂。 去年,我被查出患卵巢癌。寻遍亲朋好友,借来的钱相对于高昂的医疗费,只是杯水车薪。迫于无奈,我提出将我们共有的住房变卖后治病,但王亮以卖房后无经济实力再买房为由。为此,我们对簿公堂,除了要求卖房治病,还想要求王亮给予损害赔偿并支付10万元损失费。我想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苏红点评: 王亮在外公开与女孩租房住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下,一方婚外情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根据我国法律的,一方婚外情只有在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无方在离婚时才能要求损害赔偿。秦女士与王亮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于该房屋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离婚应当平均分配所有权。但主张损害赔偿及损失费于法无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人物名片 苏红:硕士,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锻炼了精细、沉稳的办案风格和敏锐、独特的思维触觉。其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钻研和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她具备深厚的理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