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博文学院女教师刘伶利患癌治疗期间被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刘伶利2012年在该学院任教,2014年被查出患卵巢癌。之后校方以连续旷工为由将其,并停缴其医保。刘伶利及家人为此两次诉诸法律均胜诉,但直到其去世校方仍未履行法院判决。在刘伶利母亲带着病历去学校补开请假条时,人事处处长还称:“不要给我哭,我见这样的事情挺多的”。8月14日,刘伶利离世。 很多时候,比屋漏更惨的,是逢连夜雨;比伤口难愈更痛的,是被人伤口撒盐。对刚离世不久的刘伶利而言,就体尝到了这“痛上加痛”的现实暴击:本来患上绝症已是大不幸,困厄之时的她,最需要的就是一双援手,一份关怀扶助。可正当此时,其所在学校却以踩踏态度,将其,就连派人慰问这类起码的关怀举动都没,哪怕决定被判决无效仍,这让人齿寒的表现说好听点是“绝情”,说难听些就是背后捅刀子。 人在之际,一根压顶稻草或许也能对其致命。被虚假医疗宣传压垮最后一丝希望的青年魏则西,死前曾感慨“人性最大的恶”,而身患癌症后被病魔与困厄包夹、得摆地摊赚医药费的刘伶利,又何尝不是被另一种“恶”所击倒? 最令人唏嘘的,是“者”为被视作人文高地的高校。高校的价值承载,与无人性的甩包袱式做法之间,本不该有什么现实交叉。依照很多人的想象,教师遇,学校当尽到主义责任,这才是大学之大,才契合高校作为树人之所的担当。可对患重病员工弃如敝屣,哪是“明德”,分明是。正因既人性底线也了大学,涉事校方才成为众矢之的,遭到围剿。 实质上,涉事校方的行为不止是溃疡,更是法规:依照《劳动合同法》,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是企业的义务。1995年起施行的《关于贯彻的通知》中更明确,对患癌症、瘫痪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可在刘伶利一方已请假、无行为的情况下,涉事校方就将其恶意解雇,这已属违法。 而就在法院方面两度驳回决定后,涉事学校仍拒不尽到义务,这也堪称恶劣。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已入罪的情形下,作为当事人完全可申请强制执行。 还要看到,刘伶利家人之前很简单,就是别停社保,哪怕这笔钱由刘家掏,可校方连这都不答应,反而因违聘让其承受能走医保的医疗支出报销不了的代价。在此情境下,当地人社部门不妨介入调查,对恶意解聘情况依法溯责;在舆情汹涌的当下,教育主管部门也该对此恶性事件查究,对相关责任人从严问责,责令校方纠正没错,涉事学院是民办学校,但它也得;而校方对的交代、对刘伶利家人的补偿赔偿,也不容回避。 一所自奉为“全国十大知名品牌本科院校”的高校,对患癌症的教师,煞是。个中显露的倨傲与冷血,无异于给自身形象挖坑。尤堪寻味的是,就在这两天,深圳港中大给未被录取考生发出2100封“未录取通知书”在网上饮誉一片。同是高校,“境界”判若天壤,这番对比留下的大学之问,也该启人深思。(来源:新京报) 从主义角度出发必须。但是我想知道几点,第一:博文学院是个什么性质的单位?第二:双方签订的是什么合同?劳动还是劳务? 高等学府里的官员拥有两种特殊身份,一种是高高在上,不惜利用也要错误和极力面子的官僚主义形象;另一种特殊身份,那就是老师和人类灵魂工程师。但可惜的是,这些人已经不配在当大学生的老师和灵魂工程师。而且,这些人决不是合格的员;而且,他们应当在“两学一做”的教育活动中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责任追究。只有按照问责,才能彻底弄清楚他们为什么要违法施政?总之,我们决不允许任何人肆意的权威与。而且,即便是患癌女教师已经离世,也应当让死者依法获得应有的尊重与,法院判决必须得到依法履行,绝不能把法院判决当成废纸。(郭喜林) 在面前,该院的领导要么是不了解具体情况、要么是不接电话,其“不回应”不外乎是盼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而,当事者“不回应”,并不意味着主管部门可以;当事者不履行判决,也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保持沉默。不死、善良,是时候给一个交代了。(刘元华) 有人说,企业不养“闲人”,也没有义务养不为它创造价值的员工,这话听起来“”,却似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然而,明确这样的“市场铁律”也不应该忽视这样一个底线条件:在现代社会,所谓的企业不养“闲人”,那也必须建立在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之上,企业并没有“任意”员工的。 说到底,刘伶利的,首先仍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问题。当法律不能帮助权益受损害者实现实质,又如何撑起人们的?其次才是一个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大背景下,如何确保不让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打折扣,不仅要建立更严格的劳动权益执法体系,劳动者权益的社会分担机制恐也需要优化。(来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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