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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浩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作者:文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13 17:56:23 人气: 标签:飘柔家庭护理系列
导读:案情及违法事实:2016年12月28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明光市柳巷镇个体工商户阚浩店内依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海飞丝”“飘柔”“潘婷”牌洗发水…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6年12月28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明光市柳巷镇个体工商户阚浩店内依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海飞丝”“飘柔”“潘婷”牌洗发水涉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持有的“海飞丝”“飘柔”“潘婷”注册商标专用权,2017年1月19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并张凯、鲁庆阳负责调查此案。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4日从明光梦瑗处购进,共购进35瓶,其中包括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400ml)4瓶,进价为37元/瓶,售价为40元/瓶;海飞丝怡神冰凉型去屑洗发露(200ml)3瓶,进价为18元/瓶,售价为20元/瓶;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750ml)1瓶,进价为65元/瓶,售价为70元/瓶;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400ml)4瓶,进价为37元/瓶,售价为40元/瓶;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400ml)1瓶,进价为37元/瓶,售价为40元/瓶;飘柔家庭护理山茶长效柔顺去屑洗发露(400ml)2瓶,进价为37元/瓶,售价为40元/瓶;飘柔家庭护理绿茶长效清爽去油洗发露(400ml)2瓶,进价为37元/瓶,售价为40元/瓶;飘柔家庭护理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400ml)1瓶,进价为37元/瓶,售价为40元/瓶;飘柔家庭护理山茶长效柔顺去屑洗发露(750ml)7瓶,进价为65元/瓶,售价为70元/瓶;飘柔家庭护理杏仁长效柔顺洗发露(200ml)1瓶,进价为18元/瓶,售价为20元/瓶;飘柔家庭护理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200ml)1瓶,进价为18元/瓶,售价为20元/瓶;飘柔家庭护理山茶长效柔顺去屑洗发露(200ml)4瓶,进价为18元/瓶,售价为20元/瓶;飘柔精华护理焗油护理洗发露(400ml)2瓶,进价为37元/瓶,售价为40元/瓶;飘柔精华护理滋润去屑洗发露(400ml)2瓶,进价为37元/瓶,售价为40元/瓶。至案发时,尚未售出,该案涉案货值金额1460元,无违法所得。

  证明对象及材料:一: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及广州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海飞丝”“飘柔”“潘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投诉书一份,鉴定报告书一份,证明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其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当事人经销的“海飞丝”“飘柔”“潘婷”洗发水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事实。

  二:2016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的现场一份及现场检查中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三:2017年1月20日,询问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海飞丝”“飘柔”“潘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进货、销售和获利事实。

  六:本局对当事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海飞丝”“飘柔”“潘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的情况。

  七:当事人销售的“海飞丝”“飘柔”“潘婷”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发水35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洗发水“海飞丝”“飘柔”“潘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定性及处罚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 ,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拟处理意见(含裁量理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改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 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商标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商标法》 三、(三)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局对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如下:一:侵权的“海飞丝”“飘柔”“潘婷”牌洗发水35瓶;二:罚款:2000元,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明光市农村合作银行(帐户:明光市财政局,帐号:0000004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将查封、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明光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明光市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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